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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型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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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型受贿行为分为收受干股型受贿以及合作投资型受贿,二者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投资而获得股权、分红等收益的情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入股公司后以权力为公司谋取利益,并因此分红受益的行为即投资入股型受贿行为如何认定,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当下的学界文献中也多以投资是否真实作为投资型受贿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但投资入股型受贿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应当以受贿罪定罪论处。
作者 段呈谕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12期16-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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