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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食堂违法转包后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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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8日,某县中学与陈某签订《食堂承包合同》,由陈某承包经营学校第二食堂。2018年3月1日起,陈某雇佣周某在其承包的某县中学第二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2018年3月31日,周某在从事炊事工作烹炸食物时被油烫伤,经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颜面、双手烧伤(深Ⅱ°)约8%。2018年7月13日,周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县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3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周某与某县中学的劳动关系成立。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第5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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