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评定分离以燎原之势席卷全国,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大事之一。多个省市发文推行评定分离,并称为“创新”之举。笔者认为,所谓“创新”之举,系指摒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评定分离,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定分离。这充分反映了业内的强烈愿望--尊重和维护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事实上,我国从未有过“评定合一”,始终都是评定分离的。《实施条例》也不例外,也是评定分离的,只是定标权的归属不同而已。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6期11-13,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