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财产担保是执行担保中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但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却暴露出前置性等问题。为完善第三人财产担保制度,实现第三人财产担保,应当明确执行担保与自愿代偿制度之间存在的适用目的、程序效力、行为对象差异,同时比较执行担保与自愿代偿的制度差异,从执行程序上实现第三人财产担保:在无确切法律文书情况下不可直接裁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要提供合理的依据,对第三人担保要有相应的救济保障,裁定第三人在其担保限度内承担“被执行人”角色。
作者
翟业虎
李川
ZHAI Ye-hu;LI Chuan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54-61,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重点课题“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研究”(ZGFYZXKT20181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