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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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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n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凋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出处 《北方牧业》 2021年第7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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