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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出庭公诉工作的应有之义

Due Meaning of Prosecution Work Appearing in Court under the Language Environment of“Substantive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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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质化的刑事庭审活动,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上,做到法庭调查(司法证明)实质化、法庭辩论(控辩对抗)实质化,从而确保法官的心证通过听庭形成,裁判结果依据庭审情况作出。立足“庭审实质化”的要旨,可以归纳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应有之义。
作者 李崇涛 Li Chongtao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8期57-5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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