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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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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践中,一些投资者认缴巨额出资、约定长期出资期限,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出资,极易引发不必要争讼和风险。
作者
郭之祥
姬凤岐
机构地区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10期28-2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关键词
出资方式
意思自治原则
出资期限
认缴制
认缴登记制
股东出资
注册资本
合法性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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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晶,王岚.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思考[J]
.区域治理,2021(1):247-248.
2
刘建平.
对一起重大民事案件的法理解析[J]
.视界观,2021(10):0349-0350.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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