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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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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践中,一些投资者认缴巨额出资、约定长期出资期限,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出资,极易引发不必要争讼和风险。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10期28-2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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