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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不符合标准的进口商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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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在重庆A公司购买了192盒“活力家园姜黄面”,该食品系进口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标识“高筋面粉、姜黄、食盐”,其中“姜黄”系药品,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该食品生产商为B公司,进口商为C公司。涉案食品均通过中国海关进口,也经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被准予入境。
作者 刘义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10期76-77,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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