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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与处罚的“行刑衔接”--兼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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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类犯罪罪名进行了重新修订,将违反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仅具有现实危险的三类行为定以“危险作业罪”,与新修改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及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并列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2021年3月1日至今.各地政府部门就已经通报了四起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例。因此可以说新增加的危险作业罪并不是一个毫无适用基础的“死”罪名,而是能针对整治安全生产乱象,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到较大作用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活”罪名。
作者 朱静亮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21年第5期24-26,共3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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