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以来,已初见成效。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基准数“案”统计难度大、不够精确,“件”的选择标准不尽相同。因此,一方面,要明确“案”的基准数,将一般情况下主动性来源的“件”纳入统计,对被动性来源的“件”予以区分,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在审查起诉时纳入“案”的基准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行司法办案的繁简分流、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式有效降低“案-件比”;同时还应注意区分罪名设定“案-件比”的参考区间,秉持系统化思维,从而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9期48-5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0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案-件比”在刑事办案质量指标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研究》(SJ202011)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