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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滥用与法律约束——以比较法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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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信息披露是一种相对柔性的信息规制工具,因其独特的功能优势,成为各国政府青睐的新型治理手段。但强制披露兼有命令控制性工具的属性,仍会伴随权力滥用与侵害法益等传统的合法性问题:缺乏授权依据;信息披露错误、夸大或误导;缺乏公平与形成歧视;特别是对表达自由可能形成不当限制。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披露存在丰富的判例与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和教训。结合比较法与法经济学分析,可为我国强制披露的立法及实施提供下列治理建议:为减少权力滥用与过度规制,强制披露的授权依据应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披露须符合效率原则,限定适用于自愿披露无法完成规制目标的领域,且对披露义务人、行政机关、信息接受人造成的各类成本小于其收益;强制披露须服从比例原则,立法目标不宜界定为保障宽泛的知情权,必要性和均衡性两项子原则的要求与成本收益分析内在相通;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强制披露在行政立法和个案决定中的适当性,强化公众参与和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司法救济的权利;在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设定上,应考虑违法的主观心态、情节与损失,以有限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结合。
作者 朱春华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3期67-76,共10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政府的信息规制工具研究”(项目编号:12CFX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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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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