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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新论及对司法适用的影响——结合货币银行学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审读 被引量:11

A New View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Review of the Amendment (Ⅺ) to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Light of Money and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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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除了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还应包括公众的财产权。从存款行为面临的风险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文看,将公众的财产权作为保护法益符合货币银行学的一般原理,并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加契合。同时,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具体化为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央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保护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实质上是对央行宏观调控能力的维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为了更为周延地保护法益,本罪的司法适用应以"特定交往关系"为原则,注重个案实质判断;以抽象危险作为入罪标准,将实际损害与被害人数等作为量刑要素;对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考虑以缓刑替代免予刑事处罚;对无限额罚金刑的运用,应重在消除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作者 赵姗姗 Zhao Shanshan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7-113,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金融犯罪的违法性判断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E021) 陕西省教育厅“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青年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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