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的刑法规制模式应当反思物理时代的刑法思维,以周延保护法益。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模式而言,"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及实务立场均不妥当。应在坚持共犯限制从属性原则的同时坚持法益保护原则,规制值得刑法处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通过合理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实现正义的刑法处罚。"情节严重"框定的行为范围包括因自身的法益侵害性和因加功于正犯行为或结果而值得刑法处罚的帮助行为,二者可能出现交叉情形,当帮助人与被帮助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帮助人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遵守"竞合从一重"处罚原则。如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仅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单独以此罪定罪处罚即可。
作者
李涛
冯文杰
LI Tao;FENG Wen-Jie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47-53,共7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5YJA820015)
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培养资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