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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推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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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全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3月1日正式施行。
出处 《新疆人大》 2021年第4期52-6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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