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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中发现侵害国家规定标准犯罪的刑法规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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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注册、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监督、上市后的风险防控等全面的跟踪管理。其中标准化监管既是独立监管职能,也是其它监管职能的基础和重心,《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上述三类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标准均有严格规定,刑法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共计五个罪名。这五种犯罪类型行为共同侵犯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用器材、化妆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是一类侵犯标准化监管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五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药品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司法机关刑法规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五种犯罪行为概念、犯罪构成、重点内容司法解释和适用要点等内容,为国家监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侵害国家规定标准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参考。
出处 《黑龙江医药》 CAS 2021年第3期558-561,共4页 Heilongjiang Medicin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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