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和时代需要,该制度包含实体从宽与程序从宽两个层面。仅重视实体从宽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该制度的从宽性程序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性程序设计有助于促进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统一,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审前阶段应实行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辩护职能实质化,确保律师有效地行使阅卷权和核实证据权。审判阶段需重构原有的认罪与认罚并合模式,采取认罪与认罚的分阶段审查模式;建立认罪认罚的回转程序,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上诉审应围绕自愿性与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理,同时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
作者
王春梅
李清龙
WANG Chun-mei;LI Qing-long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2-19,共8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编号:16X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