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学前特殊教育具有消费的部分非排他性、部分非竞争性与效用不可分割性,应归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在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上,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在现实中,政府主体责任意识虽已到位,但行动实践上存在着不足。为更好地提升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水平,政府有必要从学前特殊儿童的公共需求出发,全面构建法律、行政、财政等多方综合的社会支持体系,系统地保障与促进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作者
陈淑丹
周燕
Chen Shudan;Zhou Yan
出处
《教育导刊(下半月)》
2021年第5期16-22,共7页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基金
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广东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编号:2017WZDXM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