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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风险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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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从源头上杜绝混乱模糊的托收指示,进出口双方需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约定首尾款的结算方式。案例情况国内M代收行收到印度托收行寄来的一套托收单据,托收面函显示,单据金额为发票全额,期限为“AT SIGHT D/P”(即期付款交单),托收指示注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FULL INVOICE VALUE”(凭发票全额付款交单),且适用URC522(《托收统一规则》)。
作者 张洁音
出处 《中国外汇》 2021年第9期64-65,共2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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