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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一律按照“无证”生产药品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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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即按照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证”生产药品违法行为。
作者 刘钢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2020年第10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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