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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周某1与某市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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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周某2与俞某于199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并在1993年3月生有一子。据周某2称,于2003年1月的一天捡拾一弃婴(2002年12月21日出生),周某2夫妇欲收养,取名周某1。因周某2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与毛某、沈某夫妇商定由其出面作为收养人收养周某1。
作者 罗金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21年第9期52-53,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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