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职业病防治院: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切实保障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职业病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4期62-66,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