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令”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是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常用的管理手段,也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之一。目前,我国对“责令”决定的立法规制,基本能满足日常执法需要,但远不能契合当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情势和实际执法需要,尚存在诸多问题。“责令”决定的执法规制还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缺少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改进“责令”决定的行政规制,应明晰其法律属性,统一立法用语,优化法条结构,明确“责令”决定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积极推行“责令”决定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责令”决定信息化管控机制。
出处
《荆楚学刊》
2021年第2期50-56,共7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