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人权领域的发展涵盖了以LGBT为代表的性少数群体的人权意蕴,他(她)们也是人权发展道路上需要密切关注的对象。LGBT现象和群体不是突然出现的,也非新中国时期才有。将其置于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审视,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封建社会统治时期和近代民国时期已然存在这一特殊的现象和与之共存的问题。受制于各个时期的复杂情形,统治者(立法者)和法律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立场和处理,这对于LGBT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接纳带来了一系列影响。立足于知古鉴今的理论研究态度和保障人权的终极指向展开研究,有助于当下中国人权法治发展和LGBT群体权利保障体系构建与完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6-13,共8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