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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中的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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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风险防控的特殊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以及调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行政机关必须在环境风险防控中进行行政裁量。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环境风险防控可以分为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决策三个阶段。在风险评估阶段,行政裁量主要针对专家选拔,为防止行政机关通过影响专家选拔从而操纵风险评估结论,应对这一阶段的行政裁量加以明确限制;在风险沟通阶段,行政机关对于公众参与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度、效果等享有裁量空间,有必要强调建立和完善民主统制的保障;在风险决策阶段,对于“风险”的要件裁量,涉及高度科技背景与专业判断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专业判断范围。对于利益衡量的效果裁量,现有裁量空间并非不足,应设计程序制度从整体上对环境风险防控中的行政裁量运行进行较好地规制。
作者 石楠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6-61,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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