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问题备受争议,也是WTO改革涉及的突出问题之一。无论是"政府控制标准"还是"政府权力标准"都存在缺陷,将"公共机构"解释为"政府之外为政府拥有的实体"更为适当。对我国而言,"政府权力标准"并不可靠;即便依照该标准,争端解决中我国涉案国有企业仍被认定为公共机构,这样,在未来的WTO改革谈判中我国继续坚持该标准的意义已不大,不如以之为筹码去换取其他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让步。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7-150,共1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逆全球化’风潮下国际贸易法治的困境、出路及中国的选择研究”(18BFX2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