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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与合同债务的履行

Escrow Notarization and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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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情况债务人刘某和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5日经法院调解,二债务人与债权人李某达成协议,约定在2018年3月8日前一次偿还债权人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此案为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诉讼期间,债权人李某查封保全了债务人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套。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就120万元债务的清偿事宜,又签署了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的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书。
作者 胡介利 Hu Jieli
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5期45-47,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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