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实体层面,认定被害人过错需结合不法性(不道德性)、单方主动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注意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事出有因。在程序层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机械适用严格证明的方式,在证据提出和调查方式上应依照刑事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作者
吴小军
魏炜
Wu Xiaojun;Wei We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4期24-28,3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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