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意涵与目标便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商事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惯例逐渐形成时再考虑立法方能水到渠成,达到科学与稳妥的效果。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9-17,共9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