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协议虽然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但行政机关仍然处在主导地位。由于行政协议在我国还处在发展阶段,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权力行使的程序不明确,协议相对人权利不足以对抗优益权,导致实践中因优益权被行政机关滥用而侵害协议相对人、协议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协议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从立法上明确优益权概念与范围,对优益权的行使程序进行完善,通过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来限制优益权的滥用。
作者
盖光耀
顾君悦
乔镇江
Gai Guangyao;Gu Junyue;Qiao Zhenjiang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1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