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沿袭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确立了侵害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害的获利返还救济。从规范性质看,第1182条应被视为确立了独立的获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应为独立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三者的独立返还救济。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人身权益,应细化为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非物质性人格权益。在适用获利返还救济时,应将主观要件严格限定于故意,同时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获利计算规则,其因果关系应采关联性标准进行判断。
作者
王涌
周晓冬
WANG Yong;ZHOU Xiaodong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23-129,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