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组织型契约的典型,債券持有人会议一方面以交织的三方契约得以组建,另一方面,又因契约规则在处理组织性问题上的乏力,导致其决议效力问题需要寻求立法手段解决。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拘束力、决议瑕疵的救济、会议决议的强制效力都只得由法律规定实现,否则将使其陷入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难生实效。相关立法应以《证券法》为载体,首先面对亟需规范供给的公司债、场内市场领域,进而影响其他领域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求得对中小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实质保护。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2期1-9,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横向课题“律师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编号102123619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