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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因管理制度中适法性的区分 被引量:1

On Differentiation of Appropriateness in Causeless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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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经历着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其制度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衡平作用。权利与自由作为整个民法的根基,在无因管理制度中仍必须贯彻。管理事务是否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将是认定无因管理适法性的一个突出标志,而是否有利于受益人只是判断适法性与否的辅助手段,二者并不能并列。将不适法无因管理纳入无因管理的体系框架内是值得肯定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也是法定债之关系的一种。
作者 汪义双 Wang Yishuang
机构地区 宁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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