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税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制度保障。征收水资源税须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地区取用水类型、用水结构和水资源压力等方面的差异。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存在税制调整弹性不足、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约束力度不够、税额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可采取措施包括建立一省一策水资源税动态调整机制、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年度税额核定、对生活用水实行区域差异化的超额累进税制、缩小地表水与地下水税额差距等。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8-55,共8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19BJB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