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刑法》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违宪。在该判决中,宪法法院以个人自决为核心,以一般人格权为依据,通过引申出死亡自决权的概念,最终明确了自杀的基本权利属性,并将请求第三方协助的权利也纳入该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针对自杀行为,国家既应尊重个人自主作出的自杀决定,保护个人获得自杀协助的可能性;亦应承担自杀预防的保护义务,消除各种在外部压力干扰下导致的自杀风险。不过,任何保护义务的履行都不应以剥夺个人死亡自决权为代价。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8-85,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2019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20190636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