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市人大常委会拟就加强本地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出台制度规定,在关于是否将同级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发生分歧。有人认为,监察法规定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只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没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所以不应纳入;有人则认为,监察委员会和政府一样,都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理应同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样,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1年第6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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