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价值,但数据纠纷愈演愈烈,数据赋权保护成了紧迫的现实需要。财产权保护说、人格权保护说、知识产权保护说这三个当前学界主流的数据保护学说都无法自圆其说。数据赋权的前提是厘清数据权利的客体属性,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因其自身的特性,应属于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为兼具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三种属性的权利客体,数据权保护不能脱离现有民事权利框架。按照数据主体的不同分类,以数据为客体直接设立数据权,参照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即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严密的数据保护路径。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6期47-49,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