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和美国对于“深度伪造”的法律规制实践要早于中国。它们走的是两条不同的路径:欧盟没有专门针对“深度伪造”进行立法,而是将其纳入既有法律框架进行规制;美国则从联邦和州的层面针对“深度伪造”进行了专门立法。欧盟和美国对于利用“深度伪造”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着相近的定义,即伪造不实信息,并试图操纵这种信息以获得经济、政治利益或造成损害。在规制方面,欧美都将“深度伪造”视同于不实信息,并拟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出处
《检察风云》
2021年第12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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