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主体的扩容是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要求立法先行,改革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然而,大多数设区的市并不具备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边界的界定并不明确,这也无疑扩大了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本文在分析其立法边界限缩的原因后,提出必须进一步明其立法边界,开展立法能力建设,加强事后立法监督,减少立法权主体扩容带来的不利影响。
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2021年第5期59-64,共6页
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