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应当予以限制已经成为学术共识。在限制路径的选择上,学术聚讼主要围绕“客观说”与“主观说”展开。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限制,应当回归构成要件阶层,检视帮助行为是否创设了“规范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规范只有作用于帮助人之主观,才有规制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行为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就应当对行为人规定更为严苛的行为义务。此外,在可罚性的具体判断上,应当综合帮助行为本身,以及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联系两个方面。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标准应当回归《刑法》第287条之二的教义学分析,借助“情节严重”和“明知”两个要件予以限制。
出处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刑法错误论的类型解构与司法实践分析”(KYCX20-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