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在建筑物竣工后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变更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然而现实中因未申请变更而引发的纠纷众多。由于此行为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标准不一。事实上,在建建筑物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在建建筑物抵押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筑物竣工后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仍旧在抵押中,因此建成后的建筑物亦在抵押中。职是之故,在建建筑物抵押中,在建建筑物竣工后当事人未申请抵押权登记变更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取得建筑物抵押权。
出处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6-40,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