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责任型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责任型政府不仅应当体现在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上,政府机构设置中也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然而我国组织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度一直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政府机构设置中法律责任的主体、形式、归责原则等研究还较为薄弱,造成了诸多的难点与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使法律责任制度发挥作用,应该在现有的组织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以专章专节的方式建立法律责任体系,不仅需要通过树立立法机关追责主体地位,发挥外部追责作用;而且还需要适用特定的归责原则,以适应组织法领域追责的特殊性,并通过构建多元的责任形式体系,完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真正发挥责任追究效力,促使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化。
出处
《江汉学术》
2021年第5期50-59,共10页
JIANGHAN ACADEMIC
基金
中央编办研究项目“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1011-2321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