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承运人,但司法实践中应由平台独立承担承运人责任,还是平台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亦有争议。引起此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顺风车运营目的逐渐偏向营利、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是否有实质区别未予定论、网约车平台与驾驶人间的法律关系不清、司法利益衡量因素不一致等4个方面。通过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的顺风车并非严格法律意义的顺风车经营模式、平台与传统出租车公司同质、平台与驾驶人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安全与经济利益并重原则等4个方面可以证成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由网约车平台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68-73,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民法典》:百姓生活的密码本”(2020TBWT-Z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