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背景下现有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保护地役权作为因应措施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但在实践中却又因于法无据而面临着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学者提出了《民法典》和《国家公园法》两种立法进路。但民法与保护地役权存在本质上的冲突,这一进路无法成立。《国家公园法》是国家公园领域的环境特别法,本质上是“管理法”,在其中规定保护地役权具有合理性,但若要充分发挥保护地役权的制度功能,还需考虑其在环境法体系内的“生存”问题。环境法的性质、立法目的、规制手段都与保护地役权相契合,因此在其中规定保护地役权并无不适。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对保护地役权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国家公园法》则应依其特别法性质,根据保护地的规划历史和功能分区对保护地役权设立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62-67,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块链技术进路研究”(CYS20152)
西南政法大学2020年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法律实务前沿专项项目(2020SWZX-XJ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