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力发展资管业务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而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但是管理人义务性质不明确一直是制约资管业务发展的障碍。围绕这一问题,学界长期存在"信托—信义义务说"与"折衷说"的论争,但两种学说都欠缺足够说服力,导致管理人义务标准一直悬而未决。其实若能认识到信义义务来源于信义关系,而非只能从信托关系中衍生,这一困局将得以解开。信义关系存在于普通法下的诸多领域,主要由"高度信赖""代为管理财产或事务""自由裁量权"以及"脆弱性"等四项构成要件组成。依据这一构成要件理论,凡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认可的资管业务,管理人都负有信义义务;而"伪资管业务"背离资管业务的商业本质,其管理人仅负有合同义务。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37-144,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