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有奖举报行为作为一种新型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悬赏行为,其法律性质为“行政承诺(允诺)”,即国家生态环境机关为实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职责目标所采取的为自身设定一定法律义务的行政行为。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京津冀生态环境法律政策与规划为实施依据,总体上实施效果良好。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存在制度运行困境,因而应扩充立法目的、整合环境权益与权利、类型化举报范围及方式、设置多元化奖励体系以及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作者
张波
王明菊
ZHANG Bo;WANG Ming-ju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