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新设的居住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伦理性色彩,但立法仍为投资性居住权留下了解释的空间。通过将居住权进行类型化区分,有利于精准解决不同类型居住权的权利竞合问题。当居住权与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发生冲突时,根据居住权基本住房保障性的强弱、权利设置的先后顺序、权利人主观善恶等因素对居住权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取舍,达到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出处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3期51-57,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