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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ply on Law Application in the Trial of Cases related to the Assignment Contract Disputes over the Farming Land Use Right on the Reclaimed State Owned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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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6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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