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6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