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应提前预想到人工智能时代可能面临的法律隐忧,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并就我国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展开具体的分析与讨论。弱人工智能产品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强、超人工智能产品在设计编程范围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其基于自由意志、超越设计编程范围自主实施犯罪行为时或是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此外,即便承认人工智能产品能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刑事责任能力同自然人主体一样亦存在着增强或减弱、完全或受限的情形。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1年第2期68-73,共6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