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增加了域外管辖条款,此时恰好中概股瑞幸咖田E自爆财务造假,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强制退市处理。瑞幸咖啡此行为也损害了我国部分投资者的权益,但是《证券法》对此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则,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理,瑞幸咖啡能否成为新《证券法》第二条“长臂管辖”的第一案成为焦点。“长臂管辖”在美国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只是在立法上确立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司法实践。因此,本文从瑞幸咖啡案例入手,研究我国的证券监管问题和域外管辖面临的实践问题,构建我国域外管辖规则,实现域外管辖权的适用,保证证券监管的效能。
出处
《活力》
2021年第7期75-76,共2页
Vit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