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筑市场和民事司法中特有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和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民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为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的工程款都应依据各自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这一点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其对发包人享有直接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无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在缔约时知道系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反映的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实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
谢勇
郭培培
Xie Yong;Guo Peipei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9-78,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